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由企业家权益保护平台支持的“明德慎刑·金融证券违法犯罪防范与治理研讨会”在大连市落幕。本次研讨会聚焦金融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态势、新特点,交流防范、治理及有效辩护策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王志远在会上认为,机械司法是非常值得反思的司法现象。金融证券违法犯罪的认定应该符合市场的规律。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等行为的刑事处理过程中,司法过度强调对利益主体的财产利益“损害”,把金融犯罪当成财产犯罪来办,忽视了金融犯罪应当考虑的金融风险本质。同样,在新型非吸类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出售动产然后再回租的行为是否属于非吸犯罪,不能简单逻辑化把握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还要从金融风险本身出发。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周光权教授在线上发言中认为,骗取贷款罪应限于金融机构有重大损失的情形,而目前对重大损失的认定存在争议。他引用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进行论证,认为只要担保物真实,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和财产所有权未受重大损害,就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同理,刑法175条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也应有限定,即担保物存在时,即便贷款理由、合同及证明文件虚假,也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担保物是否足值应以贷款时为准,若当时担保真实,事后担保物价值降低也不应定罪。他引用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制度作为论证,允许企业使用现有或将来的资产作为抵押,这反映了民事法律在促进企业融资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强调了金融机构在贷款活动中需承担的风险。
全国律协刑委会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在致辞中认为,金融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他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强对金融证券法规政策的学习、领会;二是统筹推进金融证券违法行为行民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三是准确界定金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性质,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既要依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要防止执法过度;四是金融证券违法犯罪的防范与治理需政府、司法机关、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努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王卫华认为,秉承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建制度、零容忍,完善以公司、机构、债券等监管司局及地方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管与各交易所及协会的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以谈话、提醒、警示等方式保障监管体系有效运行,一旦需要立案稽查,则运用稽查执法资源。
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支队长、公安部聘任全国经侦专家高连科说,近年来,打击证券犯罪成效显著,推动司法解释不断完善。证券犯罪呈现新态势,上市公司类犯罪数量快速增长,犯罪主体范围扩大,造假行为更加多样。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虽有下降,但内幕交易犯罪大幅上升,尤其在投资并购领域。
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一直致力于搭建一个平台,能够让多方法律职业主体互相聆听、有效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