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定價是IPO的關鍵環節,監管方面瞄準詢價亂象重拳出擊。近日,上交所連發兩份監管措施決定書,對券商、私募等機構投資者在參加IPO網下詢價過程中存在的詢價流程不規范、報價缺少依據等違規行為采取監管措施。
“機構報價要經得起時間檢驗和市場各方推敲。”受訪人士認為,如何把新股價格定得更合理,關系到各參與主體的利益,機構投資者是新股網下詢價的主要參與者,應當合理審慎報價,在估值定價中真正體現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理念。
監管層對詢價違規“亮劍”
3月22日,上交所發布兩則監管措施決定書,對紅墻泰和基金、廣發證券予以監管警示。兩家機構的違規存在共性問題:一是內部研究報告撰寫不規范,未體現出在充分研究基礎上理性報價;二是詢價流程不規范,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失。詢價相關內部制度不健全,在研究報告撰寫、定價決策機制、操作復核等重要事項上缺少明確規定。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機構在新股詢價中的違規行為頻頻亮劍,從嚴整頓新股詢價、定價過程中的亂象。2023年12月,武漢美陽投資因報價工作管理缺失,存在泄露報價行為,被上交所警示。2021年7月,有6家私募因存在詢價決策流程不規范、報價結果缺少研究支持與合理解釋、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不完善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
2024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其中提出,優化發行承銷制度,強化新股發行詢價定價配售各環節監管,從嚴監管高定價超募,提升中小投資者獲得感。
“新股發行價格的高低,既決定著新股發行的成功與否,也關系到各參與主體的根本利益。讓新股詢價定價回歸價值發現的本源,是市場參與者的共同努力方向。”一位券商人士表示,機構投資者應深刻認識自身在IPO詢價制度中的角色定位,不能僅考慮自身的個體利益,更要承擔詢價制度賦予的市場責任。
“亂報”現象緣何頻現
在詢價違規不止的背后,值得探究的是機構報價的標準何在,為什么會出現明顯不合理的價格?相關機構究竟是定價能力差還是另有原因?
記者了解到,參與IPO詢價的機構報出“離譜”的價格,涉及多重因素。一方面,存在一些機構可能為了獲得更多配售份額或出于其他利益考慮,故意報出離譜價格的情況。“不少機構并沒有把核心放在投研和價格分析上,而是更多側重于如何去實現入圍,這樣的報價很容易就會脫離公司的基本面。當然也不排除部分詢價機構在這個過程中間確實存在利益輸送,通過報高價而獲取其他非法的利益。”一位投行人士說。
另一方面,詢價機構對新股研究不足的問題也普遍存在,很多機構沒有足夠人手去覆蓋新股研究,尤其是小型買方機構不具備研究力量,導致缺乏完善的估值體系支撐其決策。
此外,報價過程中不排除有一些非常特殊的情況發生。“從我們執行工作經驗來看,有部分機構報價時出現筆誤等低級錯誤,比如申購價格和申購金額寫反、小數點位數寫錯等。”一位投行人士表示,此前曾發生過這類情況,在一只科創板新股網下詢價過程中,有券商報出了960元的高價,高于發行價近30倍,這一報價因過高而被剔除。事后該券商回應,交易出現操作失誤,致使報價出現錯誤。
“IPO定價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眾多因素,如公司的基本面、市場環境、投資者情緒等。”第一創業投行相關人士表示,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信息不對稱、預期差異等問題,最終也會導致機構的報價與實際情況出現偏差。
回歸價值發現本源
合理的估值定價是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的基礎,新股詢價應回歸價值發現本源。業內人士認為,詢價機構需轉換以往重博弈、輕研究的行為路徑,平衡好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訴求。
“詢價機構要根據企業和行業的基本面情況報價,不能僅從模型上參照行業的市盈率進行定價。”某券商研究所人士表示,對于特殊成長型企業,還要結合不同估值方法合理進行比較,充分發揮詢價機構的價值發現功能,推動市場化發行機制更有效發揮作用。
近年來,監管部門在查處新股詢價過程中違規行為的同時,也不斷從源頭出發對相關制度進行優化。2021年9月18日,中國證監會、上交所、深交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發布了注冊制下發行承銷一系列規則調整方案,通過完善高價剔除比例、取消定價突破“四數孰低值”時需延遲發行的要求、加強詢價報價行為監管等措施,促進買賣雙方均衡博弈,提升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
資深投行人士何俁表示,現有的詢價規則其實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剔除過高或者過低的不合理報價,但是仍須加強對于詢價機構報價程序的監督和核查,更加注重過程中的合法合規,并且完善事中事后檢查的機制建設和加大執法力度。長期來看,隨著各項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促使市場各方更加充分博弈,未來新股發行定價將更加市場化、更趨合理。